关于印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等
6个文件的通知
云经管院〔2023〕128号
校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并遵照执行。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2023年8月28日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学校诚实守信的学术环境,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工、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或相关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已毕业(结业)学生或已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沟通、协同、联动,认真履行学术诚信建设职责,充分发挥在师风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调查。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把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六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科研项目立项及结项等重要节点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加强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学术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和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申报学生科研项目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审核与监管。
第八条 将学术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学术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学术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科技研发部对责任主体学术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将检查覆盖到项目立项建设和结项全过程。
第九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进一步完善科研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对项目申请人开展学术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学术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将学术诚信审核作为人才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教师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研发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协调和组织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有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科技研发部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对于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委托科技研发部负责,并形成调查报告。各二级单位根据调查报告,出具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学术委员会。
对于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调查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直接组成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指派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还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该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同时,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有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体师生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或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依规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违法违纪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必要时可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四章 确认与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科技研发部与学术委员会协同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由科技研发部与学术委员会协同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其他根据学?;蛘哂泄匮踝橹⑾喙乜蒲泄芾砘怪贫ǖ墓嬖?,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结论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或科技研发部与学术委员会协同认定的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整改、终止或者撤销相关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四)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或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五)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六)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措施可合并使用。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后,调查组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申请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校内有关单位对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校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部门查处。
校内有关单位对单位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或查处结论明显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校内有关单位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调查确认后,撤销该单位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技研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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